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对外贸易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涉外经济法规和《汕头市社会团体行业自律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外经贸行业,是指从事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等职业的总称,其主体是汕头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其他参与外经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经贸从业主体”),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汕头市进出口商会)作为全市性行业自律组织,在市外贸易局指导下,组织自律公约的制定和督促实施。
第三条 外经贸行业自律,是指外经贸从业主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公约,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条 倡议本市外经贸从业主体加入本公约,倡导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公平竞争,遵守本自律公约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自律条款
第五条 外经贸从业主体的市场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涉外经济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外经贸从业主体的市场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外贸易市场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良好风气。
第八条 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员工必须遵守所在企业制订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共同促进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条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条 支持、鼓励企业创立、经营自有品牌,坚决反对侵犯他人品牌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外经贸从业主体应当对自己所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所在行业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要求,必须自觉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进出口经营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根据原材料价格变化和国际市场需求变化,自主制定不同时期产品的合理价格,但不得采取低于成本费用的价格倾销产品。
第十三条 恪守职业道德,反对商业贿赂,积极防范和克服腐败现象。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构和机制,提高行业公信力,充分发挥协调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
三、自律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本会投诉和举报。本会投诉电话:0754-88931029。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劝诫自律;
(二)通报批评;
(三)提请相关部门取消所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置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提起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协会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发起,通过协会网站、刊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2009年2月5日汕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第二届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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