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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行会协会条例》和《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一、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如果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候选人或过半数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会员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市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经2011年8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条 经2021年12月28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三、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二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依照本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经2011年8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四、监事制度
第一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经2021年12月28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五、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广东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经审批后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八)本会不得对外担保。
第二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
(二)报销手续(略)。
(三)审批权限。本会一切开支,均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因公出差借款(略)。
(六)受委托单位承办专项业务活动开支(略)。
第三条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另行规定)。
(二)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综合部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四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综合管理部是固定资产核算和账目管理部门。
(三)本会综合管理部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四)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限普通舱位。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乘坐交通工具(略)。
(三)专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略)。
(四)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略)。
(五)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略)。
(六)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为事假。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七)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八)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返回原单位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九)到香港、澳门出差标准及因公出国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专职人员,经批准按本人日标准发给假期工资。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综合管理部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业务费用的管理。
(一)因公接待客人工作餐标准(略)。
(二)本会领导直接出面接待客人或举办大型会议及活动,由综合部负责拟定预算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任务结束凭预算计划和有效凭证报销。
第十条 经2021年12月28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六、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会长是本会公章负责人,综合部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二条 本会的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综合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
第四条 本会公章由综合部负责保管,需加盖公章的各类凭证应填写《使用公章登记表》,经本会领导签署批准后方可盖章,并留底备查。
第五条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财务部长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印章带离本会办公场所必须由保管人和本会领导指定的人员等两人以上护送。
第七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综合部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八条 以“汕进出口商”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汕进出口商”发出的各类通知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综合部专人负责。
第十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本会“行文呈批表”。
第十一条 各类来文来函由综合部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十二条 综合部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汕头市进出口商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本会领导阅批。
第十三条 每年本会行文、通知或收文应在年度终结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经2011年8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七、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行政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二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创办内部刊物;
(四)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五)重大的学术、培训活动;
(六)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七)出国交流活动或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不适合开展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综合部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经2011年8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八、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条 本会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发布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临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其它重大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发布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发布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发布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四条 本会发现已发布的信息有错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发布事务。
第六条 信息发布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发布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发布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发布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发布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发布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发布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发布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经2011年8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九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汕头市进出口商会××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本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 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本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可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财务帐户的则须进行审计,审计后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有财务帐户的,经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汕头市进出口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分支机构领导变更及换届须接受本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经2021年12月28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十 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内至少每二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担负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翔实,要注重实事求是。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经2011年8月12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十一、广交会会员制度
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交会参展费用、为企业减负助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5〕639号)要求,根据市政府批示中“建立广交会会员制度,把广交会参展企业展位费和会员费区分开来,展位费严格按照商务部通知规定代收代缴,而会员费按照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运用,以会员费收入承担商会日常工作和交易团会务开支”和市商务局《关于下一阶段我市广交会工作的通知》(汕外经贸[2015]168号)精神,我会作为广交会会务承办单位及汕头交易团的日常机构,为确保组团参展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优化服务质量,更好地做好会务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目标:认真贯彻会员制办会,切实做好动员推荐我市企业申报广交会展位和承办广交会会务工作,当好政府助手,充分发挥商会在会展业务的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条 会员组成:由商会会员广交会参展企业和非商会会员广交会参展企业两部分企业组成。
第三条 收费标准:坚持以会养会、为企业减负、保证汕头交易团正常运作为原则,按服务工作量收取会员服务咨询费,每届每展位4000元,商会会员广交会参展企业每届每展位优惠1000元。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广交会前期筹备工作。
根据广交会和市局的有关组展文件,广泛动员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广交会展位、收集企业广交会申报资料;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校核、汇总并择优推荐申报企业。
(二)会务工作。
1.日常工作。做好与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全国其他交易团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广交会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的上传下达工作。
2.收费工作。根据广交会会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展位费、会务费的收缴工作和展位费的支付工作。
3.展期工作。派专门人员赴广州参展,为参展企业办理各类证件、协调参展工作,积极做好与广交会各部门的沟通工作,协助市局做好相关交易分团参展企业管理工作。
4.会后工作。认真做好当届广交会财务结算工作,总结本届相关工作,并对企业的参展需求进行调研摸底,启动新一届的广交会筹备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16年1月15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理事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十二、常设机构及会员晋升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商会常设机构,规范商会会员晋升的条件及程序,依据《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商会常设机构
(一)根据《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章程》,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受会员大会委托的决策机构,秘书处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在会员单位中按比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在理事单位中按比例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分级对会员大会负责,按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二)会员单位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各会员单位在履行章程规定义务时,由该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与各层级议事;
(三)商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和商会秘书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为兼职职位,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职位,秘书处工作人员为专职聘用人员。各职位按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四)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常务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在现任副会长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聘任;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单位的自荐代表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聘任;选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任;聘任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聘任。商会秘书处由秘书长提议,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按商会各项管理制度运作。
(五)会员单位的晋升形式为逐级晋升,不得跨级晋升,任何层级的单位可以自愿放弃,恢复到最基本的会员单位;会长、选任秘书长放弃职位应向大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离任手续,其他职位人员放弃职位或改聘,由产生机构审议通过,解除其聘任。
第二条 会员单位晋升理事单位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晋升理事单位的会员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和制度;
2.自愿加入理事会;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4.关心商会发展,积极参与商会活动;
5.须经两家理事单位和一家常务理事单位提名推荐。
(二)申请晋升理事单位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汕头市进出口商会会员晋升理事申请表》等书面申请;
2.秘书处初审后,提交书面报告给理事会选举产生;
3.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向其发放理事单位证书。
第三条 理事单位晋升常务理事单位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晋升常务理事单位的理事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加入常务理事会;
2.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3.热心、支持商会工作;
4.发挥自身资源和优势,积极为商会发展建言献策,与商会互利共赢;
5.须经两家常务理事单位和一名常务副会长提名推荐。
(二)申请晋升常务理事单位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理事晋升常务理事申请表》等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自荐一位代表作为副会长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报理事会通过。
3.秘书处初审后,提交书面报告给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4.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由会长向其发放常务理事单位证书及副会长聘任牌匾。
第四条 本制度经2018年2月4日汕头市进出口商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汕头市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2年,是由汕头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目前在册会员单位700多家,涵盖机械化工、五金电子及家电、陶瓷工艺品、日用消费品、办公文具、服装、玩具、医药食品等外贸八大主要产业,与美国、欧盟、中东、南美、东欧、“一带一路”国家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
我会一直致力于宣传和贯彻国家的对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的研究、交流、推广及拓展,编辑行业刊物、发布市场信息,组织外经贸企业业务培训,推动企业信息交流,加强服务协调和行业自律,反映企业正当诉求,维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和展览展销活动,组织企业参与广交会、华交会、进博会等。我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是沟通外经贸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同时承接多项政府职能转移工作。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连续三次获评“5A级社会组织”。
我会先后与美国、加拿大、巴西、俄罗斯、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韩国和北京、上海、广东、黑龙江、海南,等共100多个国内外商协会、潮团组织建立友好密切的关系,推动汕头企业与这些地区、国家的企业经贸交流与合作。我会于2017年加入国际潮团总会,是国际潮团总会的成员。我会以“背靠行业,立足汕头,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为发展目标,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会员企业,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一、服务功能
1、协调沟通服务
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倾听会员心声,反映诉求;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为企业经营排忧解难,支持会员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2、政策咨询服务
发布国家、省、市各政府部门最新的行业相关政策、发展趋势等信息,外经贸政策咨询辅导,为会员企业的经营发展赋能。
3、特色培训服务
针对外贸形势和会员需求,提供各种形式的最新政策解读、专家讲座、研讨会、论坛及沙龙活动,帮助会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4、开拓市场服务
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和展览展销活动。如组织企业参与广交会、华交会、进博会等国家大型展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提供展前、展中及展后服务。
5、商务对接服务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知名企业的参观、学习、考察、调研、推介等活动,对接无限商机。
6、网站会刊服务
为会员免费提供商会中英文网站“汕货在线”(www.st3d.com)注册,享受在本站发布企业产品展示、企业视频、亮点宣传等,境内外采购商通过留言板会直接向企业发送询盘信息;在会刊、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发布企业资讯。
二、会员权益
1.出席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获得本会会刊、信息资料、培训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5.符合晋升条件的会员可逐步晋升为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入会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申请流程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发给会员证(牌)。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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