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09年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民营进出口企业。企业在资本构成上,必须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出资51%(含51%)以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资助的范围
(一)企业参加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外展经营资格的国内机构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外、港、澳、台国际展销会。
(二)企业参加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或其他已获摊位费资助的展位)。
(三)企业有偿使用境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贸易活动。
三、申报提交材料
(一)参加境内外及港澳台国际展览会的,企业须提供《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任务批件、组展机构发出的收费通知书、摊位费发票、资本构成证明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需提供《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商务提供方出具的使用证明(含简介、使用服务类别及期限等)、缴费发票、资本构成证明资料、银行开户许可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资助适用时间与申报程序
本通知适用于2009年年度内企业参加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会和电子商务活动。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
特此通知。
咨询电话:88931893 88931883
受理部门:对外贸易管理科(外经贸大厦902房)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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