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所需单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办签发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应提交以下有证明文件:
1、企业申请补办签发的书面申请书;
2、国家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正本;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无法出示留存联的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
4、海关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注意事项
对进出口货物放行或结关之日起超过1年未满3年的,有关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提交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两闻;
2、海关核实单后,情况正常的,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上签书,加盖“验讫章”,同时将“进出口报关情况证明”一联随报关单存档,一联退申请人办理收汇及核销手续,不需要补签报送单收、付汇证明。
3、海关核实存档报关过程中发现异开,可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上“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证明。
(信息来源:上海外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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