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参展企业:
第137届广交会将于4月15日-5月5日在广州盛大举办。根据广交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为帮助会员企业了解、熟知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做到合规使用展位,我会为会员参展企业整理了温馨提醒如下:
(一)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1.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3)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5)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6)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2.除上述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3)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 (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4)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3.在展览期间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无企业参展的空置展位:
经大会现场服务监督检查组初步认定后,由大会业务办确认违规并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位空置,参展企业须向汕头分团书面说明原因,由汕头分团提交大会确认后可免于处理)。
(二)违规使用展位的处理
1.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按1:5比例加倍扣减所属交易团展位基数。同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2)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
(3)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同时,对所属交易团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
(4)取消所属交易团获得当届组展表彰对象的资格。
2.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
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出田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处理结果在《广交会通讯》、广交会官网上通报。
3.对被认定违规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空置一般性展位,取消其从下属起连续4届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团展位基数,有效期至下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为止。如空置展位为展馆A区中央通道展位,相应扣减所属交易团对应类别中央通道展位数,有效期至下次中央通道展位重新核算安排为止。
(2)空置品牌展位,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为止。
(3)取消空置展位所属交易团获得当届组展表彰对象的资格。
(4)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
预祝各会员参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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