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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个!AEO互认新进展!
点击次数:158    发布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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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10日世界海关组织第六届全球AEO大会在深圳隆重召开。其间,海关总署分别与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冰岛税务与海关署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布隆迪共和国税务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布隆迪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冰岛税务与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冰岛税务与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与澳门海关签署《海关总署和澳门海关关于内地海关与澳门海关AEO企业数据自动交换的合作备忘录》。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新西兰等28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54个国家(地区),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

 

截至2024年4月底,全国AEO企业为5882家,占有进出口实绩企业数量的0.96%,占进出口总额的36.30%,海关对AEO企业便利措施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AEO制度有什么新进展?


2024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在以往便利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及业务开展情况,积极回应部分AEO企业反映享惠优势不够明显的诉求,经调研评估,进一步完善、细化、创新,在全国推出包含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提升便利措施智能化水平、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等4大类17条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概括起来包括“两降低两提升”。


《关于增加高级认证企业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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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类

新增6项便利措施。在海关职责范围内给予进出口企业最优服务,进一步扩大检验检疫监管受惠范围,优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一、海关总署高度重视食品、化妆品、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此次,在充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保障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海关检验监管职责履行到位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AEO企业开展降低检验检疫监管频次试点,扩大检验检疫监管受惠范围,优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二、降低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抽批比例等措施,实实在在将便利措施扩大到检验检疫领域,企业通得快的首要获得感将得到明显增强。


第三、明确降低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包装现场检验次数、降低出口生物材料查验比例,实施顺势监管,减少对企业生产活动干预,提升进出口通关效率。    


2.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类

新增措施4项。有效助力AEO企业通关“加速度”,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第一、有条件地开展AEO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切实回应了调研中企业最为关注的“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诉求,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至1年以内,为AEO企业充分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第三、引入信用承诺,扩大便利措施适用范围,鼓励供应链企业提升信用等级,进一步拓展享惠企业范围,增强产业链韧性,以关企互信助推外贸质升量稳。

3.提升便利化措施智能化水平类

新增便利措施3项。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推进“智慧信用”建设。


第一、通过在相关作业系统中自动识别或标记AEO企业信息,实施智能化优先排序,依托系统支持AEO企业优先开展报关单修撤、口岸检查和属地查检等海关业务。


第二、优先纳入智慧海关相关应用场景改革,支持AEO企业以“智”提质,率先享受智慧海关“安全、便利、高效”的红利,持续提升AEO企业获得感。



4.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类

新增便利措施4项。进一步适配AEO企业需求,鼓励直属海关因地制宜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个性化便利措施,推动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更多联合激励措施。


第一、海关提供“一对一”协调服务,AEO企业可及时联系到对应的协调员,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将明显提升,对企业反映在互认国家(地区)便利措施落实存在问题的,海关积极沟通协调解决。


第二、优先提供海关外网应用服务,对AEO企业客服工单优先处理并专人回访,提升企业办事体验。


第三、将跨境电商AEO企业纳入关企协同共治范围,实施“一企一策”助力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鼓励便利措施个性化,增强各地推动便利措施落地自主性。鼓励直属海关因地制宜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个性化便利措施,推动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更多联合激励措施。鼓励海关与地方政府联合出台具有当地特色的AEO企业激励措施,开创激励AEO企业发展新路径。



《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第106号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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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结果选项分为“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不适用”。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下同〕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的,也应当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


不适用:企业实际经营不涉及相关海关业务的,海关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关于通过认证的条件

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书面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认证结果选项均没有不达标情形;

(二)通用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三)单项标准基本达标不超过3项。


03

申请认证前准备工作


(一)学习AEO相关政策

组织企业高级管理层学习包括《信用管理办法》《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在内的各项海关各项政策公告文件;


组织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开展全覆盖式的政策学习,并深入详细的理解认证标准的要求。


(二)组建认证工作团队

建议由企业高级管理层负责认证工作的推进;


明确各部门在认证准备中的职责;


组织企业内部各部门对照标准逐一梳理,找出存在得问题并及时改进;


按制度与执行相对应的原则准备好认证资料。

(三)加强与海关的联系

积极参加海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宣讲活动;


加强与海关信用培育工作室的联系沟通,做好认证前准备,针对培育中提出的需要改进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有疑问联系所在地海关核查外勤部门。


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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