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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将有新办法
点击次数:1980    发布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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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8日,商务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截止。修订后的新办法或在年内出台。

2004年,新《外贸法》生效,外贸经营权告别审批制,迎来备案制。5年来,我国外贸取得了迅速发展,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者也在大幅度增加。据统计,从20047120095月底,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全国商务主管部门共为341772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其中,内资企业303592家,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25688家,个体经营者124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82家。

增加新内容根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表述,本次对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共有18条,对备案登记主体、备案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延期、备案登记撤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与现行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将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同时规定,《登记证》自加盖备案登记印章之日起生效。《登记证》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不过,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有效期延期。

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商务部及备案登记机关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的义务。经批准设立但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义务。

商务部或备案登记机关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履行进出口经营业务相关数据报送义务情况,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单分别按照“及时报送”、“报送”、“未报送”三类情形进行公示。

各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为修订草案规定了《登记证》的时效,有利于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善外贸环境;方便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联系外贸企业,更好地服务外贸企业。

完善老办法在增加了新内容的同时,修订草案对现行办法也作了不少完善。

在备案登记变更的规定中,现行办法规定《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而修改草案则规定,《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变更。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登记证》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有效期延期时,还应提交相应书面情况说明。
  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经营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仍然有机会进行补救,只要在申请《登记者》有效期延期时,提交书面情况框说明,还有机会继续保留外贸经营权。
  此外,而在修订草案中则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登记证》。这表明,经营者可以在《登记证》两年的有效期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而不再受30日的限制。

请各会员、相关进出口企业关注新出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修订版)。

                                    

      (秘书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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