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经商务部批准,省外经贸厅定于今年2月25日起将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延伸到各地级市外经贸局,届时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到我局领取出口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伸打印发放的出口许可证范围。延伸到各市打印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签发指定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24号公告,2009年,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的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等11类(详见附件)。
二、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基本按照原有程序(即:企业在网上提交领证申请→省外经贸厅网上审核签发→企业从网上下载已核准的领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到领证点递交规定的书面材料、领取证书),领证地点从原省外经贸厅的办事大厅改为地级市外经贸局。
三、汕头领证地点。许可证领证地点设在我局对外贸易管理科,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7幢902室,电话:88931883、88931893。
特此通知。
附件:可在我市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xls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技术支持:Micronet微网 管理员入口
手机版
APP版
版权所有: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