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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伸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的通知
点击次数:1890    发布时间:2009-02-24  附件:可在我市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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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经商务部批准,省外经贸厅定于今年225日起将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打印终端延伸到各地级市外经贸局,届时辖区内企业可直接到我局领取出口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伸打印发放的出口许可证范围。延伸到各市打印发放的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签发指定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24号公告,2009年,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的货物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等11(详见附件)

  二、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基本按照原有程序(即:企业在网上提交领证申请→省外经贸厅网上审核签发→企业从网上下载已核准的领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行政公章→到领证点递交规定的书面材料、领取证书),领证地点从原省外经贸厅的办事大厅改为地级市外经贸局。

  三、汕头领证地点。许可证领证地点设在我局对外贸易管理科,地址: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7902室,电话:8893188388931893

  特此通知。

  

  附件:可在我市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目录.xls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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