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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08年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1830    发布时间:2009-02-10  附件:相关附件一、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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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市财工[2009]5

各区县财政局、外经贸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 资金申报时间及程序

  符合条件的我市有关企业,应于200935日前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明细资料(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及资料径送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定支持项目及金额,逾期不予受理。

  二、 补充说明事项

   1、资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为符合文件规定的资助对象,在资本构成上,必须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出资51%(含51%)以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2、企业同时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规定

  已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同一项目申请民营资金,其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市外经贸局视年度民营资金可安排额商定,两项资金合并补助额以不超过企业相关费用额为限。

  三、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省民营资金补助,除按省粤财外[2008]112号文件要求报送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报送的复印件需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1、《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申请民营资金补助,应填报《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资本构成证明资料

  企业年度首次申报资金时,应提交企业资本构成证明资料。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由企业归属地工商局开出的企业资本构成证明。

   3、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企业申请资金应同时附送人民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收到补助资金之前,若企业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4、收费通知书

  申请摊位费补助的企业请增加报送组展机构发出的收费通知书。

  

  附件:1.《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粤财外[2008]112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咨询电话:88179716(市财政局);88931893(市外经贸局)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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