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财工[2009]5号
各区县财政局、外经贸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 资金申报时间及程序
符合条件的我市有关企业,应于2009年3月5日前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明细资料(一式两份),申请报告及资料径送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定支持项目及金额,逾期不予受理。
二、 补充说明事项
1、资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为符合文件规定的资助对象,在资本构成上,必须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出资51%(含51%)以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资企业)。
2、企业同时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规定
已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的同一项目申请民营资金,其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市外经贸局视年度民营资金可安排额商定,两项资金合并补助额以不超过企业相关费用额为限。
三、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省民营资金补助,除按省粤财外[2008]112号文件要求报送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报送的复印件需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1、《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申请民营资金补助,应填报《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资本构成证明资料
企业年度首次申报资金时,应提交企业资本构成证明资料。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由企业归属地工商局开出的企业资本构成证明。
3、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企业申请资金应同时附送人民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收到补助资金之前,若企业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4、收费通知书
申请摊位费补助的企业请增加报送组展机构发出的收费通知书。
附件:1.《汕头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粤财外[2008]112号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咨询电话:88179716(市财政局);88931893(市外经贸局)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605室
电话:(+86754)87223298
传真:(+86754)87223211 电子邮箱:stccie@126.com 粤ICP备19138642号
技术支持:Micronet微网 管理员入口
手机版
APP版
版权所有: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粤公网安备 440507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