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检验检疫局建立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并建立进口食品、化妆品流向记录等。规定广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应在6月1日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备案(广东局辖区外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向首次从广东局辖区进口口岸所在地分支局备案),其中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是指进口食品、化妆品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食品、化妆品范围包括植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深加工食品和化妆品。根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已备案收货人在进口报检时,报检单位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按批次、按规定的格式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代理报检单位应通知收货人做好进口产品流向记录。
汕头检验检疫局4月21日起开始受理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有关表格可请向汕头检验检疫局索取。2008年6月1日起,对未办理上述备案手续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收货人将被实施加严检验检疫,对未按要求如实填写货物流向记录表,或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汕头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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