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6年第64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苯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11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Phenol。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苯酚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信息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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