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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次数:0    发布时间:2012-04-16  附件:申请表及相关目录下载.rar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我市外贸进出口平稳发展,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贸易平衡,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作为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进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进口我市鼓励进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引导带动。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促进进口发展。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列入《汕头市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和技术,以及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大宗商品进口环节检验检疫费用补助。
(四)科学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共同负责管理、审核。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业务管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笫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进口列入《汕头市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目录附后)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不含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已经获得省进口贴息资金支持的本市进口产品和技术,视本项资金使用情况酌情拟定支持比例。本项资金总额为300万元。
(二)对进口能源类、资源类和工业原料等大宗商品(目录附后),单项商品年进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总额为300万元。
(三)对进口大宗商品检验检疫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资金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本款规定的大宗商品具体指根据汕头海关进口统计数据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前十名的商品(按大类)。对年度进口大宗商品单项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在进口环节支付的检验检疫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项目,采用进口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进口贴息的标准为:
1、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海关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2、 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3、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二)对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给予资助:
1、支持金额计算基数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进口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并实际支付的进口环节检验检疫费用。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按核准支持基数的30%给予资助。
    第七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对具体产品目录、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和比例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申请检验检疫费用资助的进口,应当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
    第九条 申报列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和第(二)款能源类、资源类和工业原料等大宗商品进口贴息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 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情况声明(见附表1);
(三) 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四)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证书
(六) 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七) 进口产品的,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八) 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九) 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十)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大宗商品检验检疫费用资助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进口大宗商品检验检疫费用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附表3);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送原件校对)。
(五)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笫十一条 申报时间
申报列入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项目的贴息,于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由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属于区(县)管辖的企业向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后提交市外经贸局,市直企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交申请资料。
申报列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检验检疫费资助项目,于次年1月1-25日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收到企业申请后,按本暂行办法严格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编制《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附表4),于企业申报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函告市财政局会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于上述资料收齐后15个工作日内审定拨付。其中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其基本帐户,各区(县)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预算级次拨付所属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所属进口企业基本帐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必须按照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冲减财务费用或列入“补贴收入”科目处理。
    第十六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县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停止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期限报送材料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和资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对外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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